-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老师好, 1.房地产企业委托第三方销售,销售代理费按合同金额的10%结算,请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全额扣除吗
一、一项费用如何扣除,不在于如何“起名”,在于实际。(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您如果改称“办公费”,那本身就是造假违法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如上所述,“委托第三方销售”,无论其费用称之为什么,超过5%不能税前扣除。
二、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资金来源于政府吗?是无偿补助还是属于政府购买劳务(服务)?上述资金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是否直接挂钩?政府相关文件对于上述资金是否指明用途或者补偿对象?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