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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上前两项皆非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第三项即使勉强符合“视同销售”定义,其实也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例如:租赁费1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其实道理一样;进项可以取得专用发票,而且既然视同销售,则非不得抵扣之“职工福利”,销项还是等于进项)
一、不视同销售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二、视同销售(假想)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公允价值确认,支付租金即为收取租金)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皆将结转“本年利润”,二者相抵,其实合并起来,分录还是第一个。
其实,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无非就是“10-10”(视同销售)还是“0-0”(职工福利)的区别,结果一样。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