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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投标,对方要求支付招标文件制作费500元,不给发票。能否税前列支。
铂略会员80593410
提问于 2020-05-19 10:50
对方提供的是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并且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不管金额大小都需要开具发票作为你方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21年买进来”,“当时取得的是普票”,这两个都不构成可以简易计税的理由。其实文件也写了,必须得是“法定不得抵扣”,比如买的时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法定不得抵扣,再比如2008年买的,当时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而上面两个理由是不行的。
按照上面描述信息,那是不需要再填进去。因为既然人事关系已经解除,那虽然仍然从事相应工作,其身份就是外部劳务了。
库存商品若由股东收回,则涉及视同销售(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实物分红(自然人股东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税务处理。“走未分配利润”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