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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问题
营业执照的“开业日期”之前的期间,才是筹建期。比如,工业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开业日期”是2013年5月1日,在5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进行购地、厂房建设、人员招聘等,是建设期(已开始生产经营),不是筹建期。
建设期发生的支出如果是为了固定资产建设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在建工程,但一些管理费用类的支出,不应该计入在建工程,比如管理人员的公司、招待费等。筹建期应该设置开办费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