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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出资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9 10:15
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时,员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
无偿转让股权属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因此该事项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 《办法》)第三条规定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本案例工商变更时属于(4)国家有关 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 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 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 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是次年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的吗?如果是的话,俩者不一致是正常的,不需要更正季报纳税申报表。
一项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实体、程序要件皆符合。如上所述,“消费真实,有消费证明”,这可视为支出真实发生,属于实体要件。但是,程序方面,仍需要取得合规发票,而“电子税务局上查不到发票信息”,则属于重大疑虑,若金额较大,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不能因为没有资质,开票时就采用其他税目替代,增值税法执行之前各地税务答疑口径都明确经营范围和开票没有直接关联关系,只要从事相关业务就需要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增值税法相关条款也只是对劳务派遣行业,安保行业提到差额征税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我理解如果没有资质证书不能采用差额计税,但实际业务确实为安保服务还是应该按该税目开票。餐饮服务目前没有资质要求。可以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