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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出资
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时,员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
无偿转让股权属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因此该事项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 《办法》)第三条规定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本案例工商变更时属于(4)国家有关 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 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 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 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
承租车辆可以负担哪些费用主要看双方约定,一般来讲从税收角度,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比如加油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可以在承租单位列支并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比如车购税、车辆保险、年检费用如果约定承租方承担是可以的,但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因为这些即便不出租,车主也要发生的。
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