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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出资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9 10:15
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时,员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
无偿转让股权属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因此该事项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 《办法》)第三条规定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本案例工商变更时属于(4)国家有关 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 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 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 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对于“现香港公司提供了他们的员工去做服务时发生的当地住宿费交通费等,来要求我司支付给他们”这个业务,您公司作为购买(服务)方(即付款方),由于服务(住宿、交通)发生于境外,且销售上述服务方显然也为境外,故您公司无需扣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土地出让合同于2026.01签订并付款,登记证上的使用期限从2026.01开始”,则应于1月入账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至于“3月份取得土地登记证”,乃是一种形式;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是“实质重于形式”。
土地使用税自2026年2月开始计算,其计算基数乃是土地面积。
地价包括土地款、契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这个规则,与之前大致相同,只是措辞发生改变。现行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显然,客户要的是货物,而非运输过程,因此应当一并适用货物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