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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激未及时调帐以权债发生制原则所列支的财务费用(利息),稽查局查处后调帐,属于偷税吗
许多税法文件已经明确,如果不是主观故意,通常不会构成偷税。
“税总函〔2016〕274号”: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对税收违法企业,实施税务行政处 罚时要综合考虑其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也就是说,认定偷税重要前提之一乃是“主观故意”。至于如何证明是否“主观故意”,则是税务机关之责任;即若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主观故意”,则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