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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2018年卖的商品房当年已经开完发票并确认收入,今天这户户主的亲戚带着商品房合同想让我们把发票作废冲回并重新开一张发票改成这个亲戚的名字 合同合同已经改完名字 想问一下可以这么操作不
其实,由于乃是“商品房”,许多人把这件事情想得复杂了。
我们另举一例:您公司销售衣服,约定七天无条件退货。比如今天,张三买了您一件衣服,付了款,您当然要给人开发票了。明天,张三要来退货了,既然约定,当然要给人退,您就把衣服收下,钱给人张三,然后把张三的发票作废掉。后天,李四又来买了这件衣服,您当然要给李四开发票了。至于张三、李四是否一起来,并不重要;至于若暂时尚未支付张三退款(这也许需要走流程审批,也许您的保管部门需要验货,都是合理理由;只要您同意退货就行),然后进行三方结算,抵顶李四付款,那也没有问题啊。
关于这个问题,您只要把“衣服”换成“商品房”,把“张三李四”看作“房主和亲戚”即可。并无特殊之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可以,这种违约金属于房主的价外收入,需要按租金税目税率开具发票给你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
开具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的发票,这个不属于租赁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在线答疑》对“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答复如下: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
《青岛地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费是否可以在福利费列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复如下: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经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所以,你公司承担外籍人员的子女教育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上述是中国境内公司开具的单据,不是税务上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