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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聘请一位老师给讲课,对方要求税后收入4000元,税金由我们公司承担。我们用他身份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应该把个人所得税部分也开在发票金额里吗?个税由我们代扣代缴。这张票的金额可以全额税前列支吧。
您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对于金额,有必要解释一下。许多人直接用4000元算税(如果这样,那税在4000元之内了),却又把税另外加上,那就错了。
公式如下:
税前收入-税前收入×(1-20%)×20%=4000元
解之得:税前收入=4761.90元
您应按照4761.90元税前收入开具劳务费用发票,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761.90元,老师税后所得4000元。
另外,如果对方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则再把增值税及附加分别以价外、价内方式考虑进去即可;当然,从数学上讲,这样就更加复杂了。(虽然增值税及附加并非法定代扣代缴,但其仍有自行申报义务;既然承担,自当一并考虑。)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