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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教2个问题: A公司向个人甲承租了甲的住房作为办公室,A公司同时还将剩余的房子转租给了个人乙。 站在A公司的角度来考虑: 1.个人甲不提供发票给A公司 2.A公司也没有提供发票给个人乙
一、甲公司对外转租,应当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并依法计提、申报缴纳税费。
二、甲公司所支付租金,自用部分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出租部分则对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三、支付租金,若不能取得发票,则无法税前扣除、抵扣等。
(一)建议向出租方索取发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注:甲公司向个人支付房租,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之特例,依法、据实自行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