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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抛售的时候的税务纳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如不符合创投基金的相关规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为经营所得,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股票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是完全不同类型的所得,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分红需按股息红利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见财税[2000]91号第四条和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对于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可以选择以下模式进行处理: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