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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企业所得税缴纳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0 13:38
1. 对于投资合伙有限公司(专门做投资的),被投企业发生盈利或亏损不会影响到投资合伙有限公司的损益报表,对吗?
答:合伙企业就是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就是有限公司,没有合伙有限公司这种形式的。不会影响。
2. 如果一家投资合伙有限公司,共投了5家公司 2000万元:2家亏损严重,投出资金1000万元已全部亏完,其中一家已停产,没有人了,另一家只是有一、二个人在维持不会有新业务;另卖出一家公司的股份,与原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有300万元,钱已收到投资合伙有限公司账上。
问:在投资合伙有限公司账上如何体现亏损700万,合伙人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的70%可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意思?
答:投出去1000,其中700万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问:在多家企业之间有盈利/亏损,如何如何进行配比,缴税的? 是统算还是个别算?
答:投资亏损企业没有注销,投资亏损不存在配比问题。按收到的分红或者转让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交税。
问:个人LP合伙人和企业GP合伙人分别怎么缴税?(缴多少,什么时候交?)
答:税法不看LP还是GP,只区分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前者交企业所得税。后者交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面描述,这只是简单的数学问题,本身没有什么风险。其实对于税务方面,做到业务真实,依照税法据实申报纳税即可。
按照经营所得计税是正确的。当然,不是单独计税,经营所得是按期间计税;即把上述转让收入、成本并入A合伙企业所属期间,一并计算经营所得计税。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由于没有货物交付形成违约”而支付款项,则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开具收据是正确的。至于名目,自行协商即可,其实不甚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