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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企业所得税缴纳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0 13:38
1. 对于投资合伙有限公司(专门做投资的),被投企业发生盈利或亏损不会影响到投资合伙有限公司的损益报表,对吗?
答:合伙企业就是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就是有限公司,没有合伙有限公司这种形式的。不会影响。
2. 如果一家投资合伙有限公司,共投了5家公司 2000万元:2家亏损严重,投出资金1000万元已全部亏完,其中一家已停产,没有人了,另一家只是有一、二个人在维持不会有新业务;另卖出一家公司的股份,与原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有300万元,钱已收到投资合伙有限公司账上。
问:在投资合伙有限公司账上如何体现亏损700万,合伙人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的70%可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意思?
答:投出去1000,其中700万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问:在多家企业之间有盈利/亏损,如何如何进行配比,缴税的? 是统算还是个别算?
答:投资亏损企业没有注销,投资亏损不存在配比问题。按收到的分红或者转让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交税。
问:个人LP合伙人和企业GP合伙人分别怎么缴税?(缴多少,什么时候交?)
答:税法不看LP还是GP,只区分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前者交企业所得税。后者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方面其实都是按月(或者平均至月)计税,结果一样的。
不可以的。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的,新公司明确可以以债权进行出资,按工商规定的程序办理债权出资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