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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麻烦解答
您好,1、收到政府返还的拆迁安置费实际上是政府给予的一种补助,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净价法或总价法进行核算。如采用净价法核算的,收到返还拆迁款时冲减开发成本,所以可以这样处理。
2、可以这样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在财务处理时,超面积偿还部分,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