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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旧城改造将我单位(非房地产企业)的房屋拆除重建,原则上按原来房屋面积和原来位置归还给我单位,归还面积有不足或超出部份,按协议约定价格进行补偿,请问会计上如何处理,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有哪些?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4501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