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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权责发生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但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进行预提,计入开发成本和其他应付款。但税法对成本预提有详细要求,如果超出规定预提的,纳税申报时需要做所得税调增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这不是税收文件。更不可能是税务系统发出的文件。疑似为山西省政府的招商引资文件。是否存在请咨询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改委。
甲公司可以转让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您公司应该留存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
不需要家公司给你额外提供其他证据了。
资金流不一致有这个债权转让的通知就能说明问题了,不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
这个需要进行区分。比如为了建设这个设备,您一共花了1000万元。建设过程生产了50万的矿泉水,有30万倒掉,20万自己喝了。那么,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980万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0万
贷:在建工程 1000万
也就是说,倒掉部分构成资产成本,喝了部分应当另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