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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充值业务开票及涉税处理问题
您好,B企业需要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给A公司。根据2016年53号公告规定,B企业在接受充值时,不纳增值税,但可向充值方A企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接收持卡人实际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于购买方也就是B公司,在购买或充值环节,企业取得税率栏“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作为“预付账款”进行核算管理,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积分兑换给客户作为销售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根据信息系统里的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客户积分进行分摊,分别作收入和递延收入处理。当客户发生兑换时,将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确认为一项费用。如果会计上将积分按收入处理,税法也尊重这一处理而不另行调整,则意味着积分类似于商业折扣。在积分授予环节,当期销售的商品按照扣除积分对应货币价值后的余额确认增值税计税依据。当积分使用时,再按照积分对应的货币价值以及实际支付金额一并确认兑换商品的计税依据。
对于新兴经济业态对税收征管提出挑战,征不征税,征什么税,需要什么样的合法凭据一直是困扰企业的难题。因为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现实中,一般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任老板是什么意思,是股东变了?发生股权转让了?如果股权转让,公司账簿还是延续的,账面核算的事项不需要调整。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B公司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实收资本 10万
资本公积 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