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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加工制造企业,我想咨询一下,收到生猪肉发票,加计扣除是按发票不含税额的1%,还是按发票税额的10%抵扣
您可能描述得不太清楚。
一、税法上“加计扣除”,是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雇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二、税法上还有个类似概念(但不相同),叫做“加计抵减”,乃是针对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您公司是加工制造企业,当然也不符合。
三、如果您是说一般的进项税额抵扣这件事情,则首先您公司得是一般纳税人。然后区分具体情形: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用于生产非13%税率应税产品)或者10%(用于生产13%税率产品)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参考河南税务12366答复,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流通环节1%农产品专票可否依照原流通环节3%农产品专票抵扣的政策,按照9%抵扣?答:可以。
(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用于生产非13%税率应税产品)或者10%(用于生产13%税率产品)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适用此条,前提销售方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个人等)。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也就是说,如果销售方并非“农业生产者”,则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关于计算基数,无论9%还是增加1%部分,1%或者3%征收率专用发票,则依照票面“金额”计算;若为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则依照票面“买价”(金额、价税合计是一样的)计算。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