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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普通发票)可否委托采购方将货款付给第三方?
如果业务是真实的,且签订了三方协议(委托收款协议),同时留存供应商和实际收款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证明资料,这种方式付款可以解释清楚是真实交易事项,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资金流上直接对供应商进行流转,我认为不会被认为虚开发票等税务风险问题。
三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关对发票是否虚开的一个辅助证明事项,还是需要谨慎操作。
我理解,业务真实是前提,但在税收执法过程中需要根据业务流程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满足正常结算方式,留存备查资料以应对检查,如果不是特殊情况,还是应该按真实的业务交易对手进行结算为好。
也可以反问一下自己,为啥收款方非要其他人替他收款呢?有没有什么其他避税考虑呢?如果我们是正常购买行为,尽量不要配合对方去做不正常的转账。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