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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类行政处罚中,虚开发票,偷税和构建虚假的纳税逻辑的区别是什么?

取得的发票被税局查到是替票,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当时的财务负责人可能由于水平原因没有发现,究竟算不算虚开发票或者偷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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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70588345 提问于 2021-01-1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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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1-01-12 17:15

    一、虚开

    根据你的描述,业务是真实的,但发票是替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业务是和甲发生的,但提供的发票是乙开具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固定,虽然你是真实业务,但开票单位和真正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单位不是一个单位,就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了,这就是虚开的一种情形了。

    但虚开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吗,也要分情况,一是要看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还是非善意的,如何判断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款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企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四个要件:

    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如果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不能抵扣,但补税也不会加收滞纳金,但回到你的问题,你如果证实是真实业务的话,需要提供证明资料,怎么证明你财务人员是不知道替票的事实呢?你有没有对发票进行真伪查询呢?

    实际工作中,税务对是否虚开还会结合三流一致、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资金回流等综合判断。

    二、偷税

    《税收征管法》列举的偷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2、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认定其为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一下,你所说的替票行为是虚开,是否构成偷税。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30 16:3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30 14:2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30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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