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代理性常设机构
根据OECD的释义和国税发[2010]7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独立代理人通常从一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1)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独立于被代理人。(2)该代理人在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活动的同时是按常规进行期本身业务活动的。(3)代理人自己承担在该国的经营风险。(4)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数量。如果在一项营业的整个期限或一段长时间内,搭理人全部或几乎全部 一家企业进行活动,那么独立性地位存在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如果该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指导和全面控制下为企业进行商务活动,其有权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决定被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活动的经济利益归被代理人,通常会被认为是“非独立代理人”。
海外仓储销售,就是在本国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港、澳、台地区)建立或租赁仓库,卖家事先将货物存储到国外仓库,当买家有需求时,卖家可以及时响应,通知国外仓库发货,基本可以保证3天~5天将货物送到终端买家手中。通过海外仓储模式,出口企业订单周期大大缩短,时间成本大幅降低,为企业抢占市场赢得先机,同时由于货物本身存放在买家所在国家或地区,能够为用户提供最佳的产品购买体验,提升了商品的重复购买率。目前,这一形式已经被出口企业广泛接受并采用。
要关注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货物。
(2)必须是在财务上已做销售的货物。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价折算人民币入账。
(3)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收汇的货物。报送出口不离境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以及离境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均不能退税。
友情提醒:由于海外仓储销售在报关出口时只是货物的报关离境,并没有实现销售,所以不可能存在销售合同和出口发票。为达到货物离境出口的目的,出口企业往往会以物流仓储企业或国外代理商甚至虚拟外商作为买家,伪造一套虚假的销售合同和出口发票。货物报关出口的行为是真实的,海关基本无从印证报关出口资料的真实性。同时,税法规定出口合同的签订应早于出口货物报关时间才符合退(免)税的标准,企业又会以这一套虚假的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存在涉嫌骗税风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七)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的货物,须在作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也就是说,只有满足出口和按会计规定作销售两个条件才能申报退(免)税。海外仓储销售在报关出口环节没有实现销售,是不能申报退(免)税的。只有在国外销售实现后并收汇的货物才能申报退(免)税。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海外仓储出口货物,并出口退税率不为零货物,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并电子信息齐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