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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比如春晚赞助商发红包给大家抢,比如企业搞活动时给参会人员发东西,但是象那种指定特定消费的红包,比如电商网站给你发个红包券,这个红包券只能在网站上进行消费时抵减,这个就是个商业折扣,商品直接打折,这个就不是交个税的红包,主要区别就是,前者确实是纯所得,而后者只是个商业折扣的噱头,本质上并没有获得所得。
个人对个人发的红包,不考虑任何性质,因为从税收征管角度,对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红包是没有办法征管的,所以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