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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6W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一、不得自行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也就是说,“可以在经营所得进行上述相应扣除”的前提,乃是“没有综合所得”。反之,若有“综合所得”,则已不符合“可以在经营所得进行上述相应扣除”之条件了。
二、您说“综合所得为0”,这不算有综合所得吧?这事您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果“综合所得为0”,也算有“综合所得”,那上面这个条款就永远用不上了;那还出个条款干啥?
我知道您的意思。零申报不代表就有收入了。那不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吗?
当然,您的申报可能存在矛盾:如果这个股东任职(受雇)于您公司,怎么能不给他发工资?如果这个股东没有任职(受雇)于您公司,那就不应当给他申报工资薪金所得。
这个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属于招待费性质,应该计入招待费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和您的主要增值税纳税业务适用相同的税目和税率。
费用91万,不是执行的情况下才确认增值税的,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也即是之前应该已经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起诉只是在收回欠款,而纳税义务之前已经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