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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外购商品,如何区分视同销售还是做进转?

企业外购的货物,拍摄宣传海报时企划部领用,需要视同销售还是做进项税转出?领用外购的这批货物用于公司官司诉讼,视同销售还是做进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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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3-23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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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Rain老师 铂略答疑老师 2021-03-23 15:06

    您好,(1)关于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无法抵扣进项税(即需要做进项转出的情形)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根据您的描述,

    ·         贵司拍摄宣传海报时企划部领用外购货物,不属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对外赠送等情形,所以,判断为在增值税上无需做视同销售。

    ·         领用外购的这批货物用于公司官司诉讼,如果属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对外赠送这些情况则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如果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或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情况,且并没有同时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不能抵扣进行税,需要做进项转出。

    更多追问追答
    • 2021-03-23 16:00:49

      您好,正如您所说的,拍摄海报属于辅助销售的行为,所以可以理解为这些产品用于了应税行为,此外,你可以再对照之前答复的需要做进项转出的规定情形看一下(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等),只要不属于这些情况,是不需要做进项转出的。

    • 2021-03-23 16:08:59
      好的谢谢老师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则来讲。

    通常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乃是法定抵扣凭证。而对于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乃至铁路电子客票等,则须有特殊列举方可。

    那么,我们回到铁路运输上来,其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毫无疑问;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个属于特殊列举,自然也是可以;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样,也是因为特殊列举,方可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旅客铁路运输,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三类凭证可以抵扣。但是,这儿有个极其重要的前提,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那么,这儿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文件。

    “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退票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不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其并不适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特殊列举之抵扣凭证。即,退票费只适用于一般规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而不适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抵扣凭证的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2 17:38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2 16:4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若形成无形资产,则为资本化;否则费用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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