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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的确认金额
您好,应当明确,新租赁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与财税[2016]36号对租赁的分类是不一致的。36号文采用的是旧租赁准则的分类方式,即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根据租赁标的的不同,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或适用5%的征收率。而在新租赁准则下,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在会计处理上,应以不含税价进行折现和确认租金支付。
1、租赁期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贷:租赁负债(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按100万元,3年期折现)
2、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3、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
4、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贷:银行存款 105
由于税法仍然按照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分类处理,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即租期内每年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是100万元,与会计处理上确认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当期费用之间的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任老板是什么意思,是股东变了?发生股权转让了?如果股权转让,公司账簿还是延续的,账面核算的事项不需要调整。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B公司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实收资本 10万
资本公积 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