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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费和固定资产的处理问题
您好,第一问:
1、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贵公司与A公司共用实验室,在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方面,需要贵公司取得与装修、设备采购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凭证,并且取得的上述凭证的抬头为贵公司,有关款项由贵公司支付。否则就无法抵扣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贵公司与A公司共同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以由接受发票的一方开具分割单,另一方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设备采购款只能凭发票入账在税前扣除,暂无分割单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可以采取统一采购分别开票的方式,由销售方分别开票给贵公司和A公司;也可以由一方统一采购,再由采购方按协议转售给另一方。
第二问: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A公司无偿将部分固定资产借给贵公司使用,应当视同销售服务,由A公司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A公司如果无偿将部分固定资产赠送给贵公司,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由A公司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因此,贵公司如果接受了A公司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则应当计入贵公司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公司如果将固定资产无偿赠送给贵公司,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无偿借用,建议贵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贵公司,贵公司支付租金,否则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无法开具发票抵扣进项或者税前扣除;如果是无偿赠送,建议按签订购销合同,按固定资产净值定价销售,使财产转让所得为零,A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按售价入账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否则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A公司无法在税前扣除,还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则要作为取得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