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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这个股权转让应该如何计算?税务局说的是否有道理,有何依据?
一、关于您所说“不论是有投资收益还是损失都应该自行在企业所得税时汇算”,其实您没有说错。但您可能对此与税务机关有所误会;税务机关肯定也不是让您就这一笔业务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定期计算纳税(年度),税务人员应当也会明白这个道理。我想,税务机关的意思是,对于您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与您有所异议,并非让您单独纳税。
二、现在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个“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就是说,这个业务您应当确认多少收益才算公允。对此,我想举例说明一下。
打个比方:张三1000元买了头小牛。经过一年多喂养,小牛从100 多斤长成1000 多斤,而且肚中还怀了小牛。这时候,张三卖这头牛(当然不是小牛了),再和人说卖1000元,估计张三自己也不干啊。
如您所述,若“两年时间内我司取得了经营利润”,就如小牛长成大牛、而且已经怀有小牛,本身价值增长,似乎就是一个道理吧。
一、关于公允原则,无论自然人转让还是公司转让,各有文件依据;此事并无异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皆有规定。)
二、关于转让定价,您公司可以提供定价依据。若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举证推翻您的证据(依据)。
最后,此类实务问题,还是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