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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一、未成立工会,要依法缴纳工会筹备费(金)。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阻挠、拖延建立工会的,应每月向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按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这儿要注意:
(一)上述各项,乃是企业部分,不作为基数;
(二)对于个人承担支出,只是一种结算、对抵,相当于实际发给员工,员工自己去缴纳个人部分费用、税金。这属于实际发放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