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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总缴纳
辉依白
提问于 2021-04-17 13:53
您好,问题1: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汇算分摊问题
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汇总纳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第五条以外的分支机构均需要参与到分摊中,包括当地非独立核算的两个分公司。
问题2:亏损弥补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分公司在2019年成立,2019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参加汇算清缴。分公司亏损的500万没有进行汇算清缴,应当在2020年补确认亏损,补亏年限从2019年算起。
“21年买进来”,“当时取得的是普票”,这两个都不构成可以简易计税的理由。其实文件也写了,必须得是“法定不得抵扣”,比如买的时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法定不得抵扣,再比如2008年买的,当时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而上面两个理由是不行的。
按照上面描述信息,那是不需要再填进去。因为既然人事关系已经解除,那虽然仍然从事相应工作,其身份就是外部劳务了。
库存商品若由股东收回,则涉及视同销售(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实物分红(自然人股东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税务处理。“走未分配利润”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