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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年之前有部分地区(纳税人)已经进行了固定资产抵扣试点,既然您未提及,而又说“2009年之前”购入,估计您当时并非试点地区纳税人。
若如此,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按照《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相关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在2004年-2007年间,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改革,先后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进行试点,在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先行试点地区、行业的纳税人(即: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有:
1、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试点行业为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
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包括: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格勒盟。上述盟市以行政区划为界。试点行业为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
除上述地区、上述行业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属于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纳税人。
对于销售方来讲,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在计税方面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