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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要求采购商补交增值税,对吗?
这种案子其实很多。首先,税务局上述要求,我不敢说100%,但至少99%是正确的。(也许您恰恰是另外1%吧。)
讲讲抵扣规定吧(条件很多,只讲有关的)。基本原则: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如果仅仅因为销售方未申报,税务机关不会要求购买方进项转出。
二、上述情形,99%是“虚开发票”;不要误以为完全没有“货”才是“虚开”。条规不列了,直接举例吧:
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甲公司直接给乙公司开具发票(票面各项内容与业务实情完全相符),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付款,这样是正确的。
完全无货虚开就不举例了。就说上例,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要发票,甲公司找人给开了。或者丙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丙公司没有票,丙公司找甲公司给乙公司开了(许多时候认定为乙公司不知情)或者乙公司直接找甲公司开了(这不用多说,知情买票)。这都是虚开。
三、再重点讲讲所谓“乙公司不知情”
(一)所有人心知肚明,99%的“不知情”,只是无法取证,因而只能“疑罪从无”而已;
(二)即使真的不知情,最多不按“虚开”处罚。但这个票是不能用的了;既然不能用,进项税额减少,自然要补税。(有人不理解,举例:故意收假钱,违法;不知情而收了假钱,不会被处罚,但这个假钱能因为不知情而用吗?)
四、最后,再讲1%;这不排除
如果确实如上所述,这笔采购业务完全没有问题。您就坚持说这个税不该交。如果税务局坚持让交,您直接告诉税务局,交完了我就申请复议,复议失败我就诉讼。前提,您确定这个业务没有任何问题。
另外,上述“未申报”而要您补税,可能税务机关没有说清楚,也许您没有听清楚。99%的可能是开票方只是一个“票贩子”,现在案发了,所以当地税务机关将其所开发票往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发函;然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找到了您公司。
总之,我尽量讲各种情形和您分析得清楚一些。还是那句话:只要原本没有问题,就不必担心;如果原本有问题,则应依法接受处理。
不可以,这种违约金属于房主的价外收入,需要按租金税目税率开具发票给你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
开具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的发票,这个不属于租赁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在线答疑》对“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答复如下: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
《青岛地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费是否可以在福利费列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复如下: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经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所以,你公司承担外籍人员的子女教育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上述是中国境内公司开具的单据,不是税务上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