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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证困难减免税的问题
首先没有查到你所说的2021年山西税务3号公告
但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已经将减免权限下放到了省级税务部门,文件第三条:三、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所以具体山西的减免情形,还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下边有个海南省关于减免情形的文件,您可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四)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称“重大损失”是指:
(一)当年新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非当年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的20%;上年无营业收入的,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
(三)微型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
本条所称“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称“鼓励类产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非营利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称“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亏损额(以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30%。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闲置房产或土地的,闲置部分不予减免税。
四、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所称“经营困难”是指:
(一)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月营业收入低于10万元;
(二)非当年开业的纳税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营业收入低于上年同期营业收入的50%。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困难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依次减免困难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七、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以下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一)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或上年度的个人收入证明以及重大损失证明资料;
(二)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供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证明资料、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以及年度利润表;
(三)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四)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应提供当期及上年同期利润表;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供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性文件。
八、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下放至市、县级税务机关。
九、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困难减免税条件的,按年核准。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困难减免税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减免期限一次性核准。
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应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核准工作。同时要加强后续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核准;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1日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只要不属于不可以抵扣情形就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