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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境外公司设计费,需要缴纳什么税金?
需要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设计服务6%代扣,所得税按10%代扣。
文件依据:
1、境外单位如果属于非居民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故支付境外费用所得,其纳税义务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