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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境外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个税问题
如授予的股票为符合以下条件的H股,则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的要求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外,内地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成本计算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这两点的确是不同的概念,但限售股和限制性股票在转让环节遵循的都是财产转让所得的基本逻辑,即用于扣除的原值(成本)是转让方支付的实际对价,我回复里也说明是参照限售股的法条,目前对限制性股票的计税成本并没有单独出台规定。按照案例所说,13元是转让价格,如果个人没有实际支付任何价款,则取得成本为0,前面缴纳的工资薪金个税不能计入成本。应按照13元每股所得缴纳个税。
这个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属于招待费性质,应该计入招待费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和您的主要增值税纳税业务适用相同的税目和税率。
费用91万,不是执行的情况下才确认增值税的,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也即是之前应该已经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起诉只是在收回欠款,而纳税义务之前已经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