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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行权和出售时的个税缴纳及核算问题
您好,1、不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境外资金划转至境内账户办理相关结汇手续,是外管局的规定。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应当以是否取得应税所得为判断标准。
3、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都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将境外股票处置取得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代扣代缴:企业可以在员工取得上述所得时代扣代缴,但是对于境外已缴的所得税,扣缴申报时无法进行抵免,还需员工本人通过境外所得申报完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以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权激励,应该参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以便正常办理结汇手续。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