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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往来款需要填报填报关联关系表吗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股权关系。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构成股权关联关系。间接持股的情形下,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总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由总公司统一进行关联申报。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