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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为境外公司提供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您好,个人认为,这些收取的款项,其实是贵司销售货物所收取的价外费用,正常计入销售额按出口退税的流程走即可。
另外可行的界定就是将其界定为现代服务——其他,同时按36号文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的服务,境外企业完全在境外消费,应归为36号文附件四第二条第六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当中,适用免税。
依据:
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买卖合同》。如上所述,若签订了《买卖合同》(包括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视同合同使用的订单、提货单之类),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但是,通常跨区域开发,项目所在地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成为当地纳税人。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