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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就是这个是申请留抵退税的,税局那边反馈的问题,进项税额转出跟简易计税收入是有关联的吗,老师可以给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吗,或者给个指引
我理解税局的意思是,在申请留底退税的时候需要对留底的税金进行一个有效判定,由于你企业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方式的应税行为,那么对于不能明确区分的进项税额应该按公式计算简易计税部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然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处理,这样就会使得你的留底税额没有那么大,税局发现你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和简易计税的收入不匹配,意思是如果按公式计算,应该转出的金额多,你实际转出金额小,这样存在虚增留底税额,这时如果给你退税,国家税款可能有损失。根据的你的图片我理解是这个意思。
我建议,您把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是如何计算的,要自查一下,是否存在少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如果没有,可以和税务机关去解释,如果确实少转出了,需要您重新计算转出金额,然后再申请留抵退税。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买卖合同》。如上所述,若签订了《买卖合同》(包括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视同合同使用的订单、提货单之类),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但是,通常跨区域开发,项目所在地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成为当地纳税人。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