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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问题咨询
对于电梯生产厂家来说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行有效的文件是财税〔2009〕113号文,而其所依据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已被《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取代,并于2011年5月1日实施,虽然在新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电梯均属于设备,但113号文有特别规定,即电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故对于购入电梯的用户来说,电梯属于构筑物,即不动产,对电梯的维修属于修缮服务。从总局2017年11号公告也能领会这种精神:安装电梯属于安装服务,电梯售后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