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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扣除标准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此处的10%限额是以项目为计算单位的。
因此,A和B两个项目应当分别计算扣除总额。项目A=100×10%÷(1-10%)=11.11元,30>11.11,只能计入总额11.11;项目B=500×10%÷(1-10%)=55.55元,30<55.55,可以全部计入。因此,能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1.11+30=41.11
这个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属于招待费性质,应该计入招待费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和您的主要增值税纳税业务适用相同的税目和税率。
费用91万,不是执行的情况下才确认增值税的,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也即是之前应该已经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起诉只是在收回欠款,而纳税义务之前已经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