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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临时工税务上应该怎么对待?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关于如何认定“临时工与单位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呢?现行税法对此似乎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
个人认为:
一、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定期收取劳动报酬,则此劳动报酬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注:这个“定期”当然不能过于任性,所谓按“日”、按“小时”之类,这与现实支付工资常理不符了。另外,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并未签订合同,或者并非定期收取劳动报酬,而是按“次”(日、小时)之类结算,则此即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三、关于是否独立劳动,其实也可作为区分标准:
(一)如果某人来到公司,与其他员工配合劳动,则为工资薪金所得;
(二)若单独、独立从事一项劳动,并以劳动成果计酬,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四、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要求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标准。
当然,这只是税法口径;不能以此口径作为企业不履行依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法定义务。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