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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这种股权转让交税吗? 某有限公司原有A、B两个股东,A入股是非专有技术占95%,B入股实物5%。现B将公司5%股权转让C,BC转让定价为0(因现账面净资产低于B入股前净资产)。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个人转让股权,个人转让股权价格是否偏低,判定的条件是对比转让时点的相应的净资产。这个净资产是会计概念,与企业所得税调整基本无关。但考虑到被转让股权的资产构成主要是非专有技术,属于知识产权,所以,税务机关在判定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时,应当看被转让股权对应净资产的公允价,如果公允价大于出资成本,则该转让当事人约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理由依据2014年67号公告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涉及补征税款的,税务机关会追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没太理解您的问题,您是作为销售方罚客户的款项吗?客户是从您这儿采购商品的客户,您卖给他,什么情况下要向他收取罚款呢?
需要缴纳增值税。您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您把这个拖拉机卖了,这是销售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若为农机,则9%);然后您把卖拖拉机的钱去抵债。也就是说,这就是一般销售货物行为,对价乃是“负债减少”(这与“资产增加”并无不同)。
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之前的4000万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让书据(非上市企业),或证券交易(上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