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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因开发需要向自然人借款,自然人把该债权转让给了信托公司,由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给利息归还本金至信托公司,此种方式产生的利息可全额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吗?还有,如果自然人是股东,会构成关联借款吗?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企业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其他借款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据实扣除。该借款本质上是从自然人处借的,从借贷双方主体上讲,并不是从信托公司所借,所以应该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据实扣除。关联借款主要指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企业借股东个人款项不包括在内,只要支付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全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没太理解您的问题,您是作为销售方罚客户的款项吗?客户是从您这儿采购商品的客户,您卖给他,什么情况下要向他收取罚款呢?
需要缴纳增值税。您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您把这个拖拉机卖了,这是销售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若为农机,则9%);然后您把卖拖拉机的钱去抵债。也就是说,这就是一般销售货物行为,对价乃是“负债减少”(这与“资产增加”并无不同)。
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之前的4000万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让书据(非上市企业),或证券交易(上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