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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否认同因受会计准则调整的利润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8-18 13: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前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法第八条则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税法税前扣除前提条件之一,乃是“实际发生”;另外,若有其他规定,也应遵从,比如金额、比例限定等。若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依税法规定计税。
这样吧,您把相关分录全部列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