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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共同出资拿一块地,用甲公司名义先拿地,甲乙公司如何分开核算
您好,【回复情形1】、甲乙公司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去参加土地招拍挂,竟得土地后A公司和土地所在的管理部门签订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共同开发建设。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国土资发〔2006〕114号去实施。如果对A公司进行核算和相关的纳税,由A公司结合出资人(甲公司/乙公司)在《投资协议》当中拟定各自出资义务和责权利,涉及到A公司开发建设形成的开发产品自持和它售的,有公司股东会决议实施,住宅部分他售的涉税处理按照不动产销售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予以执行。
【政策依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第 10.2(6)“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回复情形2】如果是以甲公司名义拿地,意味着该地块是置于甲公司名下后,乙公司和甲公司合作建房,甲、乙公司分得的房产不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即甲、乙公司自己持有),不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计缴,很显然不符合甲乙公司的初衷;如果分得房产对外出售,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按规定计缴。
【政策依据1】增值税
合作建房后甲乙公司就分得的不动产对外转让当然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缴
【政策依据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2】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第一条。
甲方出土地,乙方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方获得了甲方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对乙方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甲乙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