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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置换业务,是不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来执行?
1. 必须各自是按照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本身也无非货币性交易的说法。
2. 上述可以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在既满足商业实质,公允价值又能可靠计量的条件下,如果换出资产为存货,应当视作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如果换出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因此双方均需确认相应收入和成本,而不是直接将产品和服务对抵。
3. 双方均需按照销售产品和服务缴纳增值税,至于是否需要开票依照双方约定来决定。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