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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非正常损失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9-04 09:40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我们先打个比方吧:假如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泡了水,只卖了3万元,我们会说,这批货损失了7万元。
这儿也应当一样。应当按照7万元部分,做进项税额转出。至于3万元,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21年买进来”,“当时取得的是普票”,这两个都不构成可以简易计税的理由。其实文件也写了,必须得是“法定不得抵扣”,比如买的时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法定不得抵扣,再比如2008年买的,当时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而上面两个理由是不行的。
按照上面描述信息,那是不需要再填进去。因为既然人事关系已经解除,那虽然仍然从事相应工作,其身份就是外部劳务了。
库存商品若由股东收回,则涉及视同销售(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实物分红(自然人股东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税务处理。“走未分配利润”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