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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池账务核算
您好,划入资金池的钱计入哪个科目要看委托代管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还是存款性质的,计入银行存款科目,并设明细科目核算,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如果是理财性质的,执行新准则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利息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没执行新准则的,计入短期投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不能视为存款性质,如果和银行签订的是协议存款,利率比正常利率高,又不影响企业正常使用,可以视为存款核算。
之前是我理解错了,看到资金池银行代管,把“委托贷款协议”理解成了“委托代管协议”。委托银行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根据《2020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后附的会计科目规定,需要将“1303 贷款”科目修改为“委托贷款”科目核算,核算时按贷款类别、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取得的利息记入“利息收入”科目核算。发生减值通过“1304 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核算。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