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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差异,会计科目处理?
虽然,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是一个概念,二者可以不一致。但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这个业务来讲,二者没有差异。或者说,上述差异,是您自己做出来的;而您的做法是错误的。
简单来讲,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是交房才产生确认时点、纳税义务。
预售之时,会计上确认预收账款,预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开具发票,则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注:这个发票,票面税率栏为“不征税”,不是9%税率。当然,不是永远不征税,只是现在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只是发生预缴义务(按照法定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一、发票主管部门是税务机关,不是房产部门。
二、上述发票开具错误,应当作废或者红冲后重新开具。
三、分录上面已经写了。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