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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处理及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我司出售不动产一套,于2021年9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开工日期:2014-12-16。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1:我司是否在申报所属期2021年9月增值税时转出该项目进项税额?计算方法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问题2:所属期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还有其他注意事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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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罗 提问于 2021-10-0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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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1-10-09 17:52

    1、如果在建设该不动产时抵扣过进项税额,那么现在出售时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原抵扣的增值税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就是按照原来抵扣多少,转出多少,不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的计算公式计算转出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指的是不动产依然在企业没有处置,只是改变用途时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才需要按公式计算,你公司是不动产处置,并不是该文件规定的情形,所以不需要按照这个文件公式计算转出金额。

    2、需要把哪些进项税额做了转出的详细记录留存,以备检查。

    说句题外话,如果你的开工日期是2014年,一般情况下,在建设时应该不会抵扣过进项才对,因为那是营改增之前,不动产缴纳营业税,采购的材料等应该不会抵扣。不知你这个问题问的原因,是不是原来采购材料等时,抵扣过呢?

    • 2021-10-09 18:18:29
      谢谢老师的详细解答!厂房是2014年开始建设,到2016年7月竣工转为固定资产,后期取得的发票是抵扣了的。还有后期对厂房的改造工程,装修工程也是抵扣了进项的。补充两个问题: 1.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装修费,部分已摊销完毕,部分未摊销完的,对应的进项是否需要转出?未摊销部分将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2.随厂房一同出售的电梯,空调等单独计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已抵扣的进项是否需要转出?
    • 2021-10-12 10:10:49

      1、如果该资产已经处置而且是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处置环节的增值税,需要将原来已经抵扣的装修费用的进项转出,计入长期待摊科目,然后再结转损益科目中。

      2、随厂房一同出售的电梯,空调等,如果不是和厂房作为一项整体固定资产核算,那么销售的时候也需要单独计算出售价值,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政策执行,即或者按现行税率计算增值税,原来抵扣的不需要转出,或者原来按政策没有抵扣,现在按3%减按2%政策执行,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这个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属于招待费性质,应该计入招待费核算。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9 18:2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9 16:3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和您的主要增值税纳税业务适用相同的税目和税率。

    费用91万,不是执行的情况下才确认增值税的,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也即是之前应该已经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起诉只是在收回欠款,而纳税义务之前已经发生了。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9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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