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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中标的工程项目,分公司是否能自行开具发票?发票抬头与合同不符是否存在涉税风险?总,分公司不在一个地区,项目所在地为分公司所在地区。是否需要做跨区域经营报验?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是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工程款且开票是可以的,也就是说可以合同由总公司签,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方式转给分公司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总分公司属于同一地级性质区范围,不需要做跨区经营报验,如果不是同一地级行政区就需要。
不是的,我以为你是问的两个不相关问题呢。
如果已经授权分公司执行该工程,就和总公司没有关系了,分公司本身就在项目所在地,不需要做跨区报验登记的。就是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是一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