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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使用的贷款是否应该提取并支付贷款利息费用?
一、会计上,既然您公司属于贷款主体,则归还银行本息乃是现时义务,因此应当计提利息作为财务费用。
二、税法上,由于这个资金并未实际由您公司使用,所以这个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本息处理属于债务转移
借:长(短)期借款
应付利息(计提未付部分)
贷:银行存款
其差额作为投资收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以补贴性质和工资一起发放,也属于工资薪酬性质收入,需要缴纳个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如上所述,只是模糊描述“公司投入”,况且该手机乃是“员工用佣金自行购买”,不宜认定属于公司资产;反过来讲,如果手机是公司的,难道购买手机的“佣金”也是公司的?照这么说,那员工没有赚到佣金呀。(比如说,员工在公司上了一个月班,领了10000元工资,用这10000元买了个手机,然后公司说这个手机是公司的,那不是员工没有领工资吗?)
24年计提所得税费用30万
借:所得税费用 3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万
25年1月实际缴纳所得税31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万
贷:银行存款 31万
25年5月收到2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款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0.5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5万